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
,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
恶”
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
组织特征。
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1.有3名以上
较为固定
的成员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打
,打的只是一个点;
扫
,扫的就是一大片,对
广度、深度、力度
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
社会治安角度
出发;“扫黑”是从
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各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受理范围包括(含12类打击的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
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层政权:
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
4.煽动群众闹事:
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5.强揽工程:
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
6.欺行霸市:
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企业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
7.操纵经营黄赌毒:
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8.非法高利放贷:
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9.插手民间纠纷:
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10.跨国跨境: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
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
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12.“食药环”领域:
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13.阻碍执行公务:
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4.“保护伞”:
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15.
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
反腐、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与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
合起来。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既要
查办
黑恶势力,又要
追查
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
倒查
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二十一、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二十二、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二十三、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突出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二十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
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
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十五、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1.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广泛
组织发动党员群众
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形成基层治理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加强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①
干扰基层政权
,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②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③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④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⑤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十七、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么?
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③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
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
⑤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二十八、村“两委”换届中,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以县为单位,组织、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统一征求县级
纪检监察
机关、
法院、检察、综治、信访、公安、国土、司法行政、卫计
等部门意见,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二十九、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哪些?
①党组织
班子配备不齐
、书记长期缺职离岗、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
②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
③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④基本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的;
⑤村务居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
⑥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
⑦无固定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
⑧党组织服务意识差、服务能力弱,群众意见大的。
针对
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
结合起来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
,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结合起来
,
既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
又
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三十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中“六个围绕”指什么?
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围绕政治站位
,重点督导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围绕依法严惩
,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围绕综合治理
,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围绕深挖彻查
,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围绕组织建设
,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围绕组织领导
,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三十二、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